房子不住可以成为不交物业费的理由吗?一对夫妻以未曾入住房屋,及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而拒绝交纳物业费。近日,岳塘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付某、刘某因欠缴原告湘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被依法判决如期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4247元。
原告湘潭某物业管理公司入住湘潭市某小区以来一直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一直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一直欠缴物业管理费,共计4247元。
法院审理认为,湘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湘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湘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移交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履行交纳相应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遂判决被告付某、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湘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4247元;并驳回原告湘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交纳相应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哪怕业主没有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已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也应交纳物业管理费。在业主接到开发商的房屋交接及入户通知书并领取房屋钥匙之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业主就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