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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和物业有关系吗?
作者:傅卓明  发布时间:2020-05-07 11:43:44 打印 字号: | |

一女子称因房屋漏水而拒绝交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岳塘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宋某因欠缴原告湘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被依法判决如期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5010元。

原告湘潭某物业管理公司入住湘潭市某小区以来一直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一直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宋某自2015年3月1日起,以房屋漏水为由一直欠缴物业管理费至2018年12月31日。

法院审理认为,湘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湘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湘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移交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履行交纳相应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遂判决被告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湘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5010元;并驳回原告湘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房屋有漏水、渗水问题,确属房屋质量问题,但与物业服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业主应交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是对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局部存在瑕疵不能视为重大瑕疵。

就像房屋被盗,若物业公司已经按协议内容对该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那就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但是,如果确系是由于物业在安全保障方面明显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则可以适当减免。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非采取拒缴物业服务费的方式。


 
责任编辑:刘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