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上午,岳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责,该案是岳塘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5日5时4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禁渔区、禁渔期的情况下,在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正江村湘江水域,利用背包式电鱼机电鱼的方式捕捞赤眼鳟、鲫、鲦、黄尾鲴共计3.4公斤。经湘潭市渔政管理站认定,付某某所用电鱼作业属于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法庭审理中,法庭就该案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被告人付某某当庭认罪认罚。
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进行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电捕水域投放价值人民币7701元的青、草、鲢、鳙鱼苗种修复湘江水域渔业资源与环境。
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体现出岳塘区法院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同时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关注,为牢固绿色发展理念,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打下坚实基础。
在生态环境类案件中,我院始终坚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积极发挥司法保障作用,运用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湘潭、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