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仅仅因听说了几句自己的坏话就产生了教训他人的想法,还纠集数人实施了殴打的行为,虽逞成了一时的威风,但却也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郭某、夏某、贺某被分别依法判处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9年1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因听说被害人贺某红说自己的坏话想教训贺某红,遂约其到湘潭市岳塘区某商场前见面,然后郭某纠集被告人夏某、贺某等人驾车从湘潭县前往该商场,途径某超市时,郭某下车到超市买了一把长约30厘米的水果刀,在车上夏某将该水果刀放入自己的上衣口袋内。在该商场附近的某KTV电梯出口处见到贺某红后,夏某拿出水果刀威胁贺某红,郭某、贺某对贺某红进行殴打,致其左侧颧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上臂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贺某红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郭某、夏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三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夏某、贺某共同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郭某、夏某、贺某的行为均对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三名被告人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郭某仅是因为听说贺某红说了自己的坏话,就殴打贺某红;夏某、贺某亦不问缘由,与郭某一道参与犯罪行为,最终导致贺某红受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处理任何问题的时候,要时刻保持理性、谨慎与冷静,通过合理途径,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不分黑白实行违法犯罪行为,到头来只会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