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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妨害公务,男子被判拘役五个月
作者:刘泽佳 傅卓明  发布时间:2020-06-03 11:24:06 打印 字号: | |

因对检察院起诉书内容不满,一男子大闹检察院,工作人员口头劝阻时,被其挥拳打伤。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颜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9年1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颜某因对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一份起诉书内容不满遂在该院检察服务中心闹事,颜某先后将该院检察服务中心的垃圾桶及高脚凳子丢出门外,工作人员闫某受该院检察长指派前往检察服务中心与颜某进行沟通。闫某在口头制止颜某不当行为时,颜某挥拳将闫某面部打伤。

经鉴定,闫某所受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官提醒:遇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广大市民应当积极配合,切莫因一时冲动采取极端、不理智的行为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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