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上午,岳塘区人民法院在湘潭市看守所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该案也是湘潭地区唯一一起参与全省法院6月30日集中宣判活动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马某宾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寻衅滋事7次;被告人许某敏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寻衅滋事3次;被告人宋某义伙同他人寻衅滋事3次;被告人王某波伙同他人寻衅滋事1次。
2015年以来,被告人宋某义、许某敏以及王某雄、郭某、孟某伟(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湘潭市岳塘区、高新区的茶楼、KTV等公共场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期间,彭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北大门市场兄弟茶楼内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马某宾、王某波经彭某同意后,在赌场内向赌客以收取天息的方式高利贷牟利。其中王某波自己在赌场放贷非法获利10000余元;马某宾共出资20000元委托冯某具体负责操作在赌场放贷。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间,蒋某军(另案处理)在湘潭市岳塘区昭祥新城东大门张新发槟榔店二楼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波等人在赌场内负责看场子维持赌场秩序,经蒋某军同意后王某波还在赌场内以收取天息的方式向赌客放高利贷牟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宾单独或伙同他人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马某宾、王某波明知他人开设赌场,经赌场开设者同意,积极在赌场中放高利贷;被告人许某敏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许某敏、宋某义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波、宋某义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马某宾、王某波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许某敏、宋某义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某宾、许某敏、王某波、宋某义均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马某宾、许某敏、王某波、宋某义均系主犯,依法应按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在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敏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某义对犯罪的完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马某宾、王某波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人的开设赌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遂判决被告人马某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许某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宋某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作为湘潭地区唯一一起参与全省法院6月30日集中宣判活动的案件,岳塘区法院对该起寻衅滋事案进行公开宣判,有力震慑了涉黑涉恶及各种犯罪行为,彰显了法治权威,体现了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和力度,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