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自己的贪念,利用司机的疏忽大意盗窃手机成性,作案数十起,屡屡得手后终被抓获。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3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多次从长沙市搭乘出租车、滴滴或私家车,虚构到长沙某海鲜市场取海鲜送到湘潭的事由,将事先准备好的内装石块、煤块等物的泡沫箱搬至车上,待到了湘潭市岳塘区某大酒店或某广场附近时,以其没带手机或手机没电借司机手机打电话为由,拿到手机后,边拨打电话边下车逃跑的方式盗得手机。被告人杨某将所盗手机予以销赃,并将销赃得款全部挥霍。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不要随意轻信陌生人的话语,要将自己的财物和贵重物品保管好,筑牢安全观念,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切勿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