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对被告人周智勇等24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九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智勇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1名团伙组织成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六项罪名,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十九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12名该案其他同案人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等三项罪名,分别判处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没收各被告人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早年周智勇开始混迹社会,逐步网罗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通过打架斗殴,了难滋事迅速提高“江湖地位”、扩大“社会名声”。至2009年,周智勇等人通过投资片石厂、承揽土方工程、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积累了一定财富。周智勇投资成立湘潭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公司为平台和聚集场所,管理组织成员。逐步形成以周智勇为组织、领导者,刘子述、易志荣为骨干,被告人张勇军、谢普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周早阳,曹望南、刘志强、李乐、黄峰、黄锦、胡邓江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至2019年案发,该组织利用其社会恶名、影响力,通过使用暴力方法、套路手段,强揽工程,强占工地等手段承揽渣土工程项目共计50余个,工程造价金额累计24021.7095万元,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此外,该组织成员在湘潭县范围内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随意殴打他人。该组织为寻求保护,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该组织共实施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窝藏、包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共计31起,致二人重伤,四人轻伤,二十余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政治生态。
法院认为,周智勇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且长期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对湘潭县渣土行业的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产生了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湘潭县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岳塘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在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岳塘法院始终坚持“快、准、狠”的原则,贯彻落实党的部署和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公正与高效的前提下,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财断血”,依法精准,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周某某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一案的判处,不但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稳定市场营销环境,同时彰显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为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