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念,一男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不义之财的获取也很快让他身陷囹圄。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胡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某多次窜至雨湖区、岳塘区等地的便利店、水果店、药房,用剪丝钳、角磨机等工具破坏店内设施进入店内,盗窃店内的香烟或者现金,共计作案5次,盗走现金1400元,并经鉴定,胡某共计盗窃香烟价值17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到案后,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想获取财富,就必须通过正当渠道,经过自身奋斗来取得,倘若妄想通过盗窃来获取财物的,最终迎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