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返本付息,并且高息回报……”难道有这好事?天上怎么会掉馅饼?虽然很多人明白这个道理,但时常有人经不住诱惑,最终落入“陷阱”。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熊某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7年6月中旬,被告人熊某平通过招聘进入湖南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市场部工作,后于2018年1月初担任该公司市场部总监,负责发展客户和管理业务团队。该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公司业务员口口相传和召开营销会议,承诺返本付息,根据交纳金额的不同,分别给予一年每1万元900元至1400不等的利息,发展客户到该公司交纳养老消费预定金。熊某平在明知公司未获得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仍积极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经审计:湖南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共计集资252人279次,集资金额共计1715.3万元,其中未归还投资户集资款本金1707.3万元。被告人熊某平2017年个人集资89万元,2018年个人集资55万元,2018年该公司共计集资1313.3万元。该公司非法集资的钱款,部分转入法人代表王某名下银行卡、部分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某安排苟某(另案处理)在财务人员处领走。
被告人熊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垫付了部分集资人3.6万元集资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平伙同他人,在湖南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未获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所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的一种情形。近年来,类似的非法集资活动频发,涉案投资者大多血本无归,有些甚至家破人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慎重和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高息集资诱惑,不要盲目追逐所谓的高收益、高回报,切莫因贪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