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出行难免磕磕碰碰,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能为已给车辆投保且无责任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呢?答案是可以的,这在法律上叫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被告杨某被依法判决如期向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车辆维修费62082.70元。
被告杨某与被告周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杨某去周某家取个人物品时,将周某放在茶几上的车辆钥匙拿走,并驾驶该车辆行驶至某小区地段,因操作失误,造成六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系六辆受损车其中一辆的车主,并在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包含车损险在内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后,陈某向原告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维修费用62082.70元。之后,保险公司依据与陈某签订的《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和两被告协商,多次协商未果后,故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杨某的过错造成陈某的车辆受损,原告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后有权向被告杨某追偿,原告对被告杨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周某辩称被告杨某系在其不知情情况下拿走车钥匙并开走车辆,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现有证据确不足以证明周某在本案中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条款规定,遂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保险公司车辆维修费62082.7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时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驾驶车辆切勿无证驾驶,同时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只有人人守法、遵法、爱法、敬法才能够有效避免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