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想必大家都对这句话耳熟能详,开车最重要的就是安全驾驶,但是还是有一些司机因行车疏于观察路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温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4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温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湘潭市岳塘区某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该路段与湘潭大道交叉路口时,遇到未走斑马线欲从其车辆前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易某,温某因未能及时发现,导致驾驶的货车与易某相撞,造成易某受伤。11时许,易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酒精检测仪检测,温某并未饮酒驾车。
2020年5月22日,经交警队认定,被告人温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易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人温某在案发现场向民警投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温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肇事。然而,除了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易导致交通肇事外,行人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闯红灯、翻越隔离栅栏、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等,造成一定程度的交通事故,也将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官提醒:构建和谐交通秩序,不仅要求行人和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遵守规章,还要学会礼让,宁等三分不抢一秒,避免贪图一时方便酿成悲剧。只有人人守法、遵法、爱法、敬法才能共同建设文明、和谐、安全的生活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