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电动车,男子仍然多次低价收购,最终因此获刑。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赵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0年6月29日至7月13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在明知王某(另案处理)卖给其的电动车系王某实施盗窃偷来的,还多次在岳塘区某村附近予以收购,共计收购赃物6次,共7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2889.8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未追回电动车车主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从轻判处。该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收购犯罪所得赃物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且对盗窃等源头犯罪起到了支持、鼓励作用,既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又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广大市民切莫为了贪图一时小利,而走上违法犯罪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