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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虚假色情手机软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四人获刑
作者: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1-03-04 11:29:13 打印 字号: | |

想着赚钱,又抱有一些侥幸心理,四名科技公司员工一拍即合,明知“上家”要求开发包含木马病毒的虚假色情手机软件用来获取用户隐私信息是违法行为,但仍然进行开发,帮助“上家”利用该软件威胁用户实施敲诈勒索,四人最终为自己“一时的侥幸”付出了代价。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奉某、张某、薛某、孙某分别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公安机关将扣押的四人违法所得及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奉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薛某、孙某在明知上家“阿灿”(身份不明)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阿灿”先后开发诸如“夜播”、“初夜”等能够窃取通讯录、短信、地理位置的虚假“色情”手机软件,窃取公民信息共计120000余条。四名被告人共同负责编写软件代码和维护服务器,非法获利共计41000元。

经查,2020年3月18日晚,朱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的家中添加一名QQ好友并与其裸聊后,对方要求其安装被告人奉某等人开发的“夜播”手机软件,朱某的通讯录信息即刻被该软件窃取。之后,对方威胁朱某不打款就将其裸聊视频发送至手机通讯录中的联系人,朱某出于害怕,分六次向对方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转账共计1088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奉某人民币20000元、机械硬盘1个;扣押被告人张某人民币20000元,扣押被告人薛某人民币20000元,扣押被告人孙某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奉某、张某、薛某、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四名被告人均为主犯,但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奉某、张某、薛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四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四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官提醒:市民朋友们在网络交友时需保持警惕,选择正当软件进行视频聊天,坚持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低俗信息,不轻易安装陌生人发来的应用程序,如遇到敲诈勒索或者诈骗,注意留存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同时技术员工也应当自觉增强法治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切莫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盲目提供技术支持,最终让自己陷入了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


 

 
责任编辑:刘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