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塘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
据悉,袁女士与邓先生早在婚前就育有一对儿女,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常常因为生活琐事而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20年4月份,袁女士向我院提起了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我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判决驳回袁女士的诉讼请求。半年后,袁女士认为夫妻感情仍未和好,遂于2021年1月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她与邓先生解除婚姻关系,由自己承担一双儿女的抚养权,邓先生则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用。
在接到此案后,我院当即询问了袁女士,得知其丈夫常年在外,居无定所,难以联系。于是通过多方走访,积极联系,在邓先生兄长和母亲的帮助下,邓先生终于答应来到法院接受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试图让夫妻双方化解矛盾,但面对法官的劝解,袁女士依然坚持要求离婚,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见此,邓先生亦不再坚持,同意与袁女士协定离婚,鉴于儿子已经成年,在了解《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后,双方就女儿抚养权、抚养费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和平分手。
法官说法:2021年1月1日颁布实施《民法典》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婚姻的经营需要双方同心共力的,希望每一对夫妻在生活中的矛盾都能得到及时的化解,而不是等到矛盾堆积到无法挽回的时候,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