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跨市运输毒品 毒贩获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作者: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1-04-08 17:05:05 打印 字号: | |

一毒贩从外地运输毒品来湘潭,准备进行吸食,然而刚下车不久就被公安机关抓获,锒铛入狱。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毒品案件,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同时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毒品及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收缴。此前,刘某还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020年11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携带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从湖南省邵阳市高速路口搭乘大巴车至湖南省湘潭市某收费站,再搭乘轿车至湘潭市岳塘区某社区的巷子里,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公安机关从刘某处查获的毒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刘某甲基苯丙胺149.5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56克,共计168.13克。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运输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五十克以上,且其系毒品再犯,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对刘某从轻判处。

毒品一直都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造成身体各项功能失调、组织病变等毒性作用,而且会导致精神上出现幻觉和思维障碍等精神问题,同时由于其成瘾性造成吸食者难以戒毒而极易引发其他犯罪。我国对毒品犯罪历来采取严打态度,我国《刑法》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此,法官呼吁广大市民群众,要坚决抵制毒品的诱惑,坚定地对毒品说“不”,珍爱自身、远离毒品,为净化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责任编辑:刘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