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明知他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仍提供帮助并从中赚取工资,但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其退缴的赃款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彭某(已判刑)先后在湘潭市多处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担任环卫垃圾清运车驾驶员。彭某在工作中发现,按照环卫中心规定的加油制度,环卫车每次加油前油箱内会有一定量的柴油剩余,遂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产生了向环卫中心其他驾驶员收购柴油来牟取私利的想法。
2018年1月左右,彭某租赁了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某处的民房作为固定“油库”,向其他环卫车驾驶员宣传“油库”地点和自己以4.5元/升左右的价格收购柴油一事,以每月人民币30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周某在“油库”从事抽取柴油、计算油量及金额、结算收油款、向彭某报告情况等工作。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案发,周某帮助彭某收购柴油并经手向环卫车驾驶员支付收购柴油款共计人民币121975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案发后,周某主动退赃5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协助他人伙同多名环卫车司机,利用环卫车司机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单位所有的供环卫车使用的柴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但周某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周某从轻判处。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法官提醒:对待钱财,应走正当途径、通过合理合法合规的劳动来努力挣得,而任何通过不法途径获取不义之财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广大市民群众切不可触碰法律底线,到头来只会让自己掉入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