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科聋哑男子因缺钱花,并且无一技之长,于是又打起了盗窃手机的主意,屡次盗窃手机多台,肆意妄为的他再次落入法网。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聋哑人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同时责令其退赔数名被害人财物损失。
2016年7月17日、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湘潭市岳塘区的多处网吧内,假扮服务员收拾垃圾,趁被害人不备以及趁被害人睡觉之际,将被害人放置在电脑桌上的手机盗走。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但李某系聋哑人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残疾人虽然生理上有缺陷,但并不等于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故残疾人犯罪同样会被判刑,只是可以根据案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这并不表示残疾人就可以犯罪,在法律面前,只要犯了法,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残疾人犯罪,在严厉打击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残疾人的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此外,社区及村委应当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给予残疾人更多的关爱和帮助,这样也能有效防止他们因自身缺陷和贫困无助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