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想必这句话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常识了,但还是有人心存侥幸、掩耳盗铃,直至造成了交通事故才追悔莫及,但此时为时已晚。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舒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20年8月13日3时许,被告人舒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沿湘潭市岳塘区某路段行驶时,与被害人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舒某弃车离开现场,于当日9时许到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被告人舒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2.3027mg/100ml,被害人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舒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舒某在案发后赔偿唐某家属共计54.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舒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但舒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舒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喝酒本身并不是坏事,但不可取的是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威胁的不仅是自身的生命安全,更严重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再具备驾驶能力。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在日常驾车行驶时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一定要谨记安全驾驶,拒绝酒驾、醉驾,就从现在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