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过年时,一男子手头并不充裕,但他没有想通过正经渠道来获取财富,反而打起了歪主意,趁着夜色砸车窃财,最终将自己送入监狱,悔不当初。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许某损失人民币46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损失3035元。
2021年2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湘潭高新区某路段路边,用铁锤将被害人许某的汽车右后窗车玻璃砸坏进行盗窃,但未盗得财物。后陈某又在附近用铁锤将被害人张某的汽车右后窗车玻璃砸坏进行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2700余元和黑色皮衣一件,后将该皮衣丢弃。
经鉴定,许某的车辆右后玻璃修复评估价格为人民币460元,张某的车辆右后玻璃修复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35元。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盗窃罪对其从轻判处。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停车时,都不要在车内留有现金、手机等贵重财物。同时避免将车停在偏僻或灯光昏暗的地方,最好停放在有专人看管、安防措施严密的停车场。一旦发现车辆玻璃被砸、物品被盗,应第一时间报警。同时,提醒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不法分子:违法犯罪念头不可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