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缺钱又欠了不少贷款,两名男子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帮助其将犯罪所得按照非法方式实现支付结算,完成犯罪变现并以此获利,然而他们很快就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面临牢狱之灾。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潘某、汤某被依法判处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同时将扣押在案的银行卡、手机等物依法处置。
2020年8月,李某(另案处理)通过联系技术人员搭建非法网站作为虚拟货币(与美元等值)接单代为售卖的网上平台。在该网站充值成功后可以用虚拟币按实时价格折算成人民币申请代付至任何支付宝或银行卡,并按照客户申请代为售卖的虚拟币的金额每单收取1.5%至2%不等的手续费。该网站后台管理账户有4个,被告人潘某掌握其中一个,潘某使用两个账号自2020年8月5日至9月25日为该网站充值地址。潘某作为该网站平台的后台管理账户持有人,负责虚拟币接单审核后,自行在正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代为售卖或者指示被告人汤某等人代为售卖,并将售卖虚拟币所得人民币按照客户要求转至特定银行账户。
潘某自2020年8月初至2020年9月30日,在明知上述网站平台所接单资金可能系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仍按照前述方式帮助实现支付结算,完成犯罪变现,并从每单中收取5%的手续费以获利5万元左右。
汤某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9月24日在明知上述网站平台所接单资金可能系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仍按照前述方式帮助实现支付结算,完成犯罪变现,并从每单中收取1%至2%不等的手续费以获利5万元左右。
2020年7月底,上游犯罪被害人朱某(住湘潭市)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一名男子,后被该男子以进行虚拟货币投资为由,通过两款APP转账共计1032029元后发现被骗,进而报警。经查,朱某被骗资金转化为虚拟货币后经由上游犯罪分子汇总至虚拟货币账户后,部分资金转入潘某所使用的虚拟货币账户后,经由潘某、汤某分别代为售卖后将所得人民币转账至上游犯罪分子指定银行账户。
经鉴定,上述网站从2020年8月10日8:45分开始记录每一笔代付平台获取的利润,总计为608111元;该网站已确定代付2647笔,支付金额共计40546904.184元。
经查,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9月20日,潘某在APP平台上售卖虚拟币的交易金额共计为3894003.06元;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9月24日,汤某在APP平台上售卖虚拟币的交易金额共计26785321.09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汤某银行卡及卡内资金23万元;已扣押潘某所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另查明,在法院审理期间,汤某向法院主动退缴赃款2万元。公安机关冻结了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186772.44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潘某、汤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潘某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汤某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但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了违法所得,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现如今,犯罪模式也发生了许多变化。近年来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手段层出不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诸如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等,还有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洗钱等活动,都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形式。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网络投资已深入生活,其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时应当擦亮眼睛、认真鉴别,选择正规的平台理性投资。同时,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来历不明的信息,不随便点击网络上的不明链接,提高警惕,在网上约束好自己的行为,谨防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