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男子转卖银行卡给网友做诈骗,被判刑!
作者: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1-08-03 09:28:12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倡要帮助他人,但在法律上,“帮助”这个词有可能会触及刑法。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12月,被告人李某通过QQ与网友“践行”(化名,真实身份待查实)联系,“践行”告知李某只要把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走账,有资金到账后帮助他人取现就能赚钱,并承诺按照走账金额的30%给李某计好处费。李某明知他人可能会将自己的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因贪图钱财就答应向“践行”提供银行卡。2020年12月底,李某应“践行”的要求,带上五张银行卡及对应的U盾和绑定的电话卡到某市与“践行”见面并交付了银行卡等。因为一直没有资金到账,李某于2021年1月7日返回湘潭,并收取对方给的路费人民币2000元。

李某交付出去的五张银行卡中,其本人名下的一张银行卡被用于涉嫌电信诈骗案的资金结算,自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17日,累计银行流水达699158.14元。其中被害人黄某向该卡转账9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向该卡转账180000元,被害人郭某向该卡转账15020元,被害人戴某向该卡转账6000元。

李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目前,非法贩卖电话卡、银行卡仍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银行卡,千万不要贪图小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等,否则不但会导致个人信息受损,还可能会因此被判处刑罚,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刘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