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本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他不思悔改,在一次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黄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公安机关将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
2020年3月24日至5月31日,贩毒人员罗某(已判刑)多次联系被告人黄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支付,并分别在岳塘区某广场、罗某家中、岳塘区某厂房附近进行交易,黄某交给罗某约定好的甲基苯丙胺,毒品交易完成后,离开现场。
2021年1月14日至1月28日,吸毒人员赵某多次联系被告人黄某购买成套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套毒品为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支付或支付宝支付毒资给黄某,黄某再支付钱财给贩毒人员徐某(另案处理),分别在岳塘区医院或者某小区附近从徐某处拿到成套毒品后,挑出部分毒品用于个人吸食,剩余毒品交付赵某。
2021年2月1日,赵某通过支付宝支付1500元毒资给黄某,要从黄某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三套,黄某通过支付宝支付给徐某1300元后,黄某、赵某一起到岳塘区某小区附近,由黄某单独与徐某完成毒品交易后,黄某在离开现场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经计量称重,共计1.08克。
经鉴定,从黄某处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累计达五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且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毒品犯罪作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事关人民幸福安康和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刑法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法院也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刑罚在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方面的作用。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现实生活中,一定要坚决抵制毒品的诱惑,坚定地对毒品说“不”,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为净化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