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四人获刑并处罚金
作者: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1-08-16 09:54:52 打印 字号: | |

如果当你在没钱时,有人告诉你,只需要配合办理好相关证件,就会给你一笔钱帮助你解燃眉之急,那么你会心动吗?如果你心动了,可能等待你的是法律的严惩。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被告人杨某、李某、刘某被依法判处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刘某刑期缓刑一年,被告人方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四被告人均被处以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刘某、方某已缴纳);同时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方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依法追缴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追缴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均上缴国库。

2020年8月份,张某、袁某、聂某(均另案处理)为图财,决定结伙收买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销售给网络诈骗、洗钱等上游犯罪团伙以牟利。

2020年8月份,张某向被告人李某提出,让李某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及公司的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密码器(以下简称对公账户“四件套”)卖给张某用于走账,可以给好处费,李某为图财便同意了。之后张某让袁某、聂某与李某联系,使用李某的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申领拿到了湘潭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到银行办理了贸易公司的对公账号“四件套”。李某将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四件套”卖给张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20年9月份,张某向被告人杨某提出,让杨某去找人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及公司的对公账户“四件套”并买过来用于过账,每套给10000元好处费,杨某为图财表示同意。同年10月份,张某安排袁某、聂某与杨某认识,衔接具体操作。杨某便分别找到刘某、方某和刘某宇,提出愿意带他们去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出钱购买。方某、刘某、刘某宇为图财便答应,杨某便介绍袁某等人与方某、刘某、刘某宇认识。

2020年10月份,杨某把刘某、方某、刘某宇的身份证信息和手机号码提供给了袁某,袁某等人使用三人的身份信息分别在网上申请注册成立了商贸有限公司A(以下简称商贸公司A)、商贸有限公司B(以下简称商贸公司B)、商贸有限公司C。后刘某宇拒绝进行后续办证事宜,杨某便带刘某、方某申领拿到了商贸公司A、商贸公司B的营业执照。

后续杨某带刘某到银行和袁某等人一起,用刘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商贸公司A的企业对公账户“四件套”;袁某、聂某带方某到银行,用方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商贸公司B的企业对公账户“四件套”。商贸公司A、商贸公司B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四件套”卖给了张某等人后,杨某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刘某从中非法获利1800元,方某从中非法获利1500元。

经银行核查,刘某办理的商贸公司A的银行对公账户总收入1457457.76元,总支出1457349.29元;方某办理的商贸公司B的银行对公账户总收入781941.58元、总支出781114.05元;李某办理的贸易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总收入198958.5元、总支出197694.58元。

经公安机关核查,商贸公司A、商贸公司B、贸易公司所卖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账户均涉嫌电信诈骗。

刘某、方某主动投案后,杨某、李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刘某、方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刘某、方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刘某、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杨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刘某、方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法院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刘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也侵蚀了社会诚信。近年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逐渐形成了产业链,犯罪分子往往引诱他人注册公司或商店,收购“空壳”公司材料后以高价卖给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组织,从中牟利,因此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也逐渐成为了诸如网络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的源头。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营业执照等证件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切不可贪图蝇头小利而随意买卖个人信息注册的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要提升法律意识、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远离违法犯罪。


 
责任编辑:刘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