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人皆知,赌博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安定,但仍然有人在一些看起来不起眼的场所,通过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等方式来大肆敛财。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件,被告人周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公安机关扣押周某所经营赌资4797.56元依法予以没收,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此外公安机关还将扣押在案的电游赌博机主板等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2021年1月19日至2月18日(期间歇业两日),被告人周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某房屋开设一无名电游室,通过购置1台“打鱼机电游机”(同时可供8人使用)、8台“水果电游机”(其中1台无法使用)、8台“金三色电游机”及1台“金三色电游机”控制主机(不可上分)等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从事赌博活动,其中,“打鱼机电游机”的具体赌博方式为赌客以人民币100元兑换50000分的比例上分后以打鱼方式进行赌博,“水果电游机”的具体赌博方式为赌客以人民币100元兑换10000分的比例上分后以押注水果方式进行赌博,“金三色电游机”的具体赌博方式为赌客以人民币1元兑换1分的比例上分后以押注颜色方式进行赌博,其后以赌客所退分数给予赌客现金。
2021年2月18日,公安局民警对上述无名电游室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吴某、章某、刘某等人,发现上述电子游戏机,后将上述18台电游机主板予以收缴,经核查,“金三色电游机”主机上分记录显示上分汇总为12813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周某所经营赌资4797.56元,周某通过其家属退缴非法所得3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在法院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周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近年来,参与赌博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而以赌博为业获取钱财来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更是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经营者往往贪图一时的利益,但最终必将深陷其害。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赌博行为既会让自己遭受损失又会触犯法律,得不偿失,请自觉远离赌博活动!同时如果发现身边有开设赌场行为的,应及时报警,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