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平时聚餐喝酒本是一件乐事,然而,醉酒之后甚至是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都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戴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4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戴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湘潭市某大桥行驶至事发地段时,遇谭某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事发点进行道路清洗,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574mg/dl,同时经交警支队认定,戴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谭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戴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还是人们不遵守交通规则(主要类型有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等),事故发生后,受伤者往往轻则住院重则失去生命。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请自觉抵制酒驾、毒驾、超员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做到遵法守规明礼,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