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资金周转困难,男子轻信他人介绍的兼职,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就会有“好处费”,殊不知这些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不仅会造成群众的财产损失,自己还因此会付出沉重代价。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黄某、周某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七个月,并分别被处以人民币5000元、3000元的罚金;追缴黄某违法所得11000元,同时将扣押周某违法所得3200元、银行卡1张、涉案手机1台,黄某涉案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1月底,被告人黄某明知为他人转移的资金系网络赌博资金的情况下,用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资金,该卡从2021年1月29日至5月23日共计流入人民币6444183元,流出6444184元,非法获利约11000元。
2021年4月中旬,被告人周某在黄某的发展下,明知为他人转移的资金系电信网络诈骗或赌博资金的情况下,用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资金。该卡从2021年4月10日至5月7日共计流入资金3248393.27元,流出3267332元,其中2000元来自被害人朱某被诈骗的资金。周某非法获利3200元,系黄某从上家获取后向其支付。
黄某、周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周某均系主犯。黄某、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周某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二人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随着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大量违法犯罪行为。令人深恶痛绝的电信网络诈骗,其中隐藏的黑灰色链条也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一些市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蝇头小利,出借、买卖银行卡为电信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提供便利,很容易便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从而身陷囹圄。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勿贪图一时小利出借或者买卖银行卡,避免为走赚钱捷径而成为不法分子的“替罪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