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急需用钱,两男子动了歪心思,将心思投向了某通讯公司关停的通讯站点上,偷窃站点内的通讯设备来换钱,殊不知,两人已经触犯了法律。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罗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彭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两人均被处以罚金五千元。
2021年6月8日至7月3日,被告人罗某伙同彭某先后四次窜至某通讯公司位于湘潭市岳塘区的已关停通讯站点,盗窃了通讯电缆、逆变器、交换机等通讯设备。经鉴定,盗窃财物共计价值8843.01元。
罗某、彭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案发后,两人赔偿了被害单位通讯公司损失8843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两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罗某、彭某均系主犯,依法应按两人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罗某、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且部分犯罪系未遂,法院决定对两人从轻判处。根据两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两人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通讯公司的关停站点虽然未实际使用,但是设备等物品仍归通讯公司所有,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均构成盗窃罪。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盗窃通讯设备的行为不仅对自身健康、生命带来危险,而且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甚至可能会触犯惩罚更重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因而,警醒心怀歹意之徒,切莫为蝇头小利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