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人人应自律,但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殊不知,这些酒驾行为已经违法,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陈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1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于聚餐期间饮酒,因抱有侥幸心理,遂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湘潭市岳塘区某路段,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某厂房地段时被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陈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为81mg/100ml,随后民警委托医护人员依法提取血液样本备检。经鉴定,陈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5.06mg/100ml。
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本应从重处罚,但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判处。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等有关规定,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将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聚餐、聚会或者工作应酬难免饮酒,但酒后切莫抱有侥幸心理,拒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公德,也是对他人、对自己生命的珍视,机动车驾驶人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绝不能只挂在嘴上、贴在墙上,而需要落实在行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