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沈某等人为获取钱财竟“入股”赌场,抽水获利,但最后,受到了法律严厉的制裁。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件,被告人沈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沈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6年下半年,罗某、董某、周某、王某(均已判刑)等人依托罗某、董某、周某和戴某所承包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某招待所,在其一楼茶楼内以召集赌客“斗牛”、从中抽水牟利的方式开设赌场。后被告人沈某和周某民、汤某(均已判刑)陆续入股该赌场。经营期间,赌场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80-90万元。
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沈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在审理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沈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沈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局、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本案中,沈某在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情况下,仍“入股”赌场,并从赌场中非法获利,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最终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赌博是一种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的违法行为,甚至会引发次生犯罪案件,市民要自觉远离赌博,用自己的勤劳智慧创造财富,不能幻想通过开设赌场等途径获取非法利益,到头来,“财富”、“自由”两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