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项目尽快进场施工,一公司项目负责人在多次催要公司印章无果后,便铤而走险私自伪造了公司印章,殊不知自己日后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件,被告人黄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4月,湖南某建设公司承接了公园景观工程项目后,委托被告人黄某为该项目负责人,黄某在该项目筹备阶段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私自刻制字样为“湖南某建设公司公园景观工程项目部章”的印章,并且利用该枚印章与某地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轻质外墙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并使用该枚印章通过《工程技术(变更)联系单》与该项目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管理。后因项目管理不当,黄某拖欠劳务公司工程款,致使湖南某建设公司涉及多起民事纠纷,给公司经营造成了影响。
黄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擅自伪造公司印章,一方面会造成印章管理秩序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会影响公司声誉、信赖风险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公司印章,是一种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公司印章是公司的身份证明,受法律的保护,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制印章。市民要提高法律意识,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制作印章,应依法到具有合法资质的印章制作单位制作,切勿妄图耍小聪明,走捷径,去触碰法律红线,最终会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