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总是有些人不能虚心接受同事的善意提醒而恶语相向,更有甚者动起拳脚挥起利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但最终自己因此付出惨痛的代价。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彭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2021年6月24日23时,被告人彭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区保安室上班,班长冯某在组织接班点名时,彭某提醒同事即被害人马某避让过往车辆,马某因喝酒并未领情,认为彭某多嘴,双方因让道问题发生争执,马某先动手掐住彭某的脖子,继而双方发生打斗,彭某用拳头击打马某面部,致使马某受伤。
经鉴定,马某眼部所受伤害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彭某家属积极赔偿了马某损失五万元,取得了马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彭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纠纷的引发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决定对彭某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保安同事就让道发生争执,进而升级成以“武”论“道”,最终伤人者承担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事法律后果。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工作生活中产生矛盾纠纷在所难免,自然就一些事情无法达成共识,但切莫因一时冲动导致矛盾升级、以“武”相向,去引发肢体冲突而以身试法。遇到问题时应当冷静处理、真诚沟通,正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冲动之下的武力,不仅不能解决问题,也让伤人者落入犯罪的深渊,害人害己,实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