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等事情不顺,在酒后发泄情绪任意划坏他人车辆,将他人的财物当成自己的发泄对象,此番冲动行为带来的必是苦果。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黄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同时责令其赔偿各名被害人损失。
2021年7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因工作等事情不顺心,便于酒后借着酒劲发泄情绪,先后骑电动车途经湘潭市岳塘区某公园、某社区、某无人看管的户外停车场等地,使用随车携带的扳手任意毁损车辆前挡风玻璃。经鉴定,黄某共计任意毁损十台车辆的前挡风玻璃,被损毁价值共计11789元。
黄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黄某只图喝酒时的一时痛快,缺乏酒后的自控,在酒后滋事划坏了他人的车辆,导致赔了钱财,还失去了人身自由,令人惋惜。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饮酒切勿逞强和生事,避免酒后失态引发不必要的麻烦!酒后划车、砸车等一些看似不以为意的小事,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后果,甚至将会触犯刑律,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