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网络赌博平台输了钱,一男子提供自己银行卡账户帮助某非法赌博平台转移资金,试图赚取回报来填补输掉的本钱。虽然男子赚了回报,很快他也锒铛入狱。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冯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其退缴的违法所得6800元依法予以没收。
2021年7月,被告人冯某在某网络赌博平台上赌博输了钱,为谋取非法利益,2021年8月初,冯某按照该平台客服的要求,使用3张银行卡接受上游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后转账至该平台客服指定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冯某的3张银行卡共计入账资金307959.18元。
案发后,冯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6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资金,仍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冯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冯某为非法网络赌博平台提供银行账户转移资金来赚取高额回报,已然该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冯某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其罪有应得。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赌博于个人、家庭、社会都是有百害无一利,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的赌博行为,都应当予以抵制,请大家远离赌博,同时也不要在赌博输钱后为了“回本”,采取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诈骗资金,否则会触及法律红线,招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