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为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负重前行,理应受到人民的尊重和爱戴,但仍然有人在警察依法履职中,拒不配合他们工作,甚至拳脚相向,对人民警察施“暴”,令人心寒。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袭警案件,被告人胡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酒后乘坐沈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湘潭高新区某公司门口,胡某以车费太贵为由,拒不支付车费,沈某拨打110电话报警。随即,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赵某、辅警陈某到达现场处置,赵某询问胡某时,胡某拒不配合,并拍打出租车引擎盖。赵某见胡某酒后情绪激动,遂决定带胡某及沈某到派出所调解处理,赵某准备将胡某带离现场时,胡某用手将赵某左手掰开,致赵某左手受伤。陈某见状,随即与赵某一起强制将胡某带上警车,胡某仍然拒不配合且用脚随意踢打赵某及陈某,致使两人不同程度受伤。赵某请求警力支援,支援民警李某等人将胡某带离现场时,胡某在警车内用手抓伤李某颈部。
经鉴定,李某所受伤害构成轻微伤,赵某及陈某所受伤害则为多处软组织挫伤。
胡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取得了赵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获得部分民警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使命。暴力袭警行为不仅是对警察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治权威和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最终损害的是国家与法律的尊严。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执法权威不容亵渎。每位公民都有责任、有义务配合警察执法,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警察执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