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有些人就是心存侥幸,无视法律,最终领刑受罚。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苏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10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聚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湘潭市岳塘区某路段一饭店行驶至岳塘区另一路段一处房屋前坪,苏某在该房屋前坪掉头时,与房屋饰品柱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与房屋饰品柱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对苏某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经鉴定,苏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8.12mg/100ml。
经认定,苏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苏某赔偿了事故相对方王某损失2000元,取得王某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苏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事故相对方损失,取得事故相对方的谅解,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苏某犯罪情节较轻,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酒后驾车不仅直接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而且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拒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公德,也是对他人、对自己生命健康的珍视。希望市民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杜绝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