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小摩擦引发大冲突,最终触犯刑律,得不偿失。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桂某、刘某、王某、梁某、田某被依法判处七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缓刑一年。
2021年4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桂某、田某、刘某、梁某、王某等十人在湘潭市岳塘区某饭店门口吃宵夜,因被害人陈某、张某、吴某等十余人在附近争吵,桂某觉得吵闹,便用言语挑衅陈某等人,双方由此发生口角。随即,刘某顺手拿了桌上的一个空啤酒瓶直接冲向陈某等人,桂某紧随其后,梁某、王某、田某见状也拿啤酒瓶前去助威,桂某动手推陈某等人,陈某等人还手,进而双方互相扭打在一起,均有人员受伤。
经鉴定,陈某、张某、吴某、梁某、田某所受伤害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桂某等五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桂某、田某、刘某、梁某赔偿了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000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桂某、田某、刘某、梁某、王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桂某等五人均系主犯,五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系自首,且均自愿认罪认罚;桂某、田某、刘某、梁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决定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五人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生活中出现摩擦在所难免,但保持理性与克制,多一些沟通才是正确的解决之道,逞强耍横、诉诸暴力来解决,都不是明智之举;切勿一时冲动动手伤人,最终伤人害己,让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