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喝酒,其乐融融,但酒过三巡,总有人以目的地不远、还算清醒等侥幸心理酒后驾车,在发生事故后还逃逸,但最终害人害己。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杨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11月16日凌晨3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某夜宵店时,撞向停在路边停车位的一辆轿车,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因害怕被查酒驾遂驾车逃离现场,经同行人员劝说,杨某将车停靠在路边等待民警处理。
经鉴定,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2.31mg/100ml,李某、刘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经交警队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李某、刘某医药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24000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到达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事故相对方的损失,取得事故相对方的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判处。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外,肇事后逃离现场,还可能会导致现场受伤人员得不到及时救治等严重后果,法律故此将酒驾肇事后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酒驾醉驾驶危害的不仅仅是驾驶人自己的生命,也同样威胁着每一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威胁着其他无辜家庭的幸福,希望所有市民深刻认识醉驾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杜绝侥幸心理,珍爱生命,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拒绝酒驾醉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