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砸车也不撬锁,只是利用一些粗心车主未锁车门的机会,单凭这种看似“碰运气”的简单手段盗窃,许多时候窃贼却也屡屡得手。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蒙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蔡某损失1663元。
2021年8月4日9时许,被告人蒙某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某广场地下停车场寻找作案目标,在拉车门时发现被害人喻某车辆未上锁,随即从该车辆尾箱内盗窃了6枚毛主席纪念章。9月29日13时许,蒙某窜至另一停车场,拉开了被害人蔡某车辆的车门,顺利从尾箱内盗窃了香烟3条,并将所盗香烟销赃得款人民币1100元。后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663元。
蒙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判处。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日益增加,盗窃车内财物的犯罪也日趋多发,一些车主自我防范意识淡薄,给了小偷可乘之机。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停放车辆时,尽量选择有专人看管,或有监控的停车场所。人离车时,一定要确认车辆已经上锁,车窗已经关上。此外,切忌将车辆当作“保险箱”,车内不要放置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以免成为盗贼目标。一旦发现车内财物被盗,不论失窃多少,都应及时报案,并保护好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