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帮朋友出头,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最终锒铛入狱。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龚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4月3日,彭某(已判决)在岳塘区某酒吧被人殴打。次日,彭某让其朋友吴某(已判决)在长沙购置钢管伺机报复。4月5日,彭某伙同被告人龚某和吴某、陈某(均已判决)等人携钢管驾车来到该酒吧寻找之前殴打彭某的人,但并未找到。此时陈某等人与被害人赵某发生冲突,吴某随即从车上将钢管拿出,为帮朋友出头,龚某持钢管上前殴打赵某头部,同时将试图护住赵某的被害人朱某打伤。经鉴定,赵某、朱某所受伤害构成轻微伤。
2021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龚某和贺某、肖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某烧烤店内吃夜宵时,贺某对同在该烧烤店吃夜宵的被害人陈某进行骚扰,陈某朋友丁某为此与贺某等人发生争吵,丁某被陈某劝阻拉至店外。随后肖某到店外与丁某争吵,丁某先后两次使用敲碎的酒瓶、玻璃杯与肖某互殴,陈某在互殴过程中被肖某踢了一脚,经现场人员劝阻后平息。贺某为教训丁某,冲向丁某扇耳光并用拳头殴打,在双方打斗过程中,丁某使用锋利状玻璃茶杯划伤贺某脸部。龚某和肖某、李某见状不分缘由与贺某一起殴打丁某,陈某上前护着丁某时遭到龚某和贺某、肖某殴打,致使丁某、陈某倒地不起,但之后贺某等人多次朝丁某头部踢打。经鉴定,贺某所受伤害构成轻伤一级,陈某、丁某所受伤害构成轻微伤。
龚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案人彭某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朱某共计人民币8.9万元。赵某、朱某对彭某、龚某等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龚某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龚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判处。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做事要冷静和理智,当朋友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时,切勿冲动,不能意气用事,企图通过暴力行为来解决矛盾是行不通的,要依法依法斡旋解决朋友与他人之间的冲突,否则等到冷静下来,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