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听闻别家有种植杉树,想收购转卖赚钱,但在遭到拒绝后,竟然伙同他人偷挖树木,最终几人都将面临牢狱之灾。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尹某、严某、刘某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两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尹某了解到被害人谭某自留地上有一棵杉树,便找到谭某表示想购买该棵杉树再转卖出去赚钱,谭某坚决不同意。2021年12月初,尹某纠集被告人刘某、严某想偷挖这棵树,并承诺给予两人5000元人民币好处费。12月11日上午,在刘某与严某通话确认可以动手偷挖此树并告知尹某后,尹某与买家黄某(暂未处理)带人到现场开始动手挖树,直到17时许才将树挖出并包好根部。23时许,严某要求当晚必须将树运出,否则被发现就难以运送;尹某3人与黄某到现场并联系吊车师傅,因树没有收枝,且一直未联系到吊车司机,当晚未将树偷运走。12日上午尹某与黄某及聘请的几名工人在现场捆树枝,直至18时许,黄某联系了一台吊车才将树偷运走。当吊车行驶至某处时被几名买树老板拦在现场竞价买树,黄某以35000元的价格将此树卖给王某。期间,某村村民严某某于12日15时许来到现场阻工,后黄某通过刘某支付给严某某3300元才被放行。
尹某从黄某处分得赃款5200元,严某从黄某处分得赃款5000元,刘某从黄某处分得赃款5700元。
经鉴定,被盗杉树价值33250元。
案发后,尹某、严某、刘某的家属分别退赔赃款5200元、5000元、5700元,严某某退赔违法所得3300元,上述赃款已发还给谭某。此外,尹某、严某、刘某的家属各自赔偿了谭某的经济损失10000元,并取得谭某的谅解。
被抓获到案后,尹某、严某、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严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三名被告人均系主犯,但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均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法院决定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常言道:“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些私人种植的树木属他人的合法财产,切勿抱有非分之想,以免因贪图蝇头小利小利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