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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挑无证驾考学员“碰瓷”,两男子敲诈勒索锒铛入狱
作者: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2-07-06 11:22:27 打印 字号: | |

因手头紧张,一团伙来到某驾考中心寻找驾考学员当目标,当学员开车出考场后,故意“碰瓷”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获取不义之财,但最终纸包不住火,“碰瓷”讹钱伎俩被识破,团伙成员也因此被判刑。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梁某、黄某分别被依法判处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梁某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0300元发还给被害人周某。

2021年12月初,被告人梁某伙同被告人黄某及陈某(在逃)负责在湘潭市岳塘区某驾校理论学习中心搜寻作案目标,当陈某发现驾考学员驾驶车辆出来后便将车辆信息告知梁某,随即梁某、黄某驾驶车辆尾随并趁机制造交通事故,从而敲诈被暂扣驾驶证被害驾驶学员的财物,三人共计敲诈勒索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黄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损失3500元,并取得了谅解。梁某、黄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梁某违法所得10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两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自愿认罪认罚,且部分犯罪系未遂,黄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损失3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决定对两人从轻处罚。根据两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两人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论处。本案被告之所以有机会“碰瓷”成功,就在于被害人存在无证驾驶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为心虚不敢报警处理。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无论何时何地,都应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有无证驾驶或者酒驾等违法违规行为;当然,如遇到“碰瓷”行为时,不要轻易与对方私了解决,要及时报警,运用法律手段惩治“碰瓷”。另外,提醒那些投机取巧之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怀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获取不义之财。

 
责任编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