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曾因贩毒被判处刑罚,另一男子曾因吸毒多次被强制戒毒,然而两人并未从毒品中予以反省,反而在合租的出租屋内做起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情。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易某、刘某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扣押在案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2022年2月,被告人易某、刘某在两人合租的出租屋内多次容留袁某,以及易某多次容留赵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易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公安机关扣押了易某持有的冰毒4.19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刘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中,易某、刘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两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但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两人从轻处罚。根据两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两人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毒品害人害己,毒品犯罪对社会更是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市民应当保持清醒认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履行好共拒毒品的责任和义务,若以身试毒,换来的不仅是身心的痛苦,还有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