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犯盗窃罪入狱,出狱后因找工作不顺,竟又将歪心思放在了入室盗窃上,他因此再次“蹲牢房”。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郑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张某财物损失。
2008年11月26日,郑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2015年12月18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再次伙同郑某军(在逃)来到岳塘区某教师公寓,使用工具钳剪断防盗护窗,郑某军负责望风,郑某爬窗进入被害人张某家中,入户盗得手机1台、香烟若干包。
郑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郑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判处。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构成盗窃罪。本案中郑某之前因盗窃入狱接受教育改造后,非但没有洗心革面,反而出狱后又想不劳而获,靠重操旧业以谋生,殊不知失去的又是六个月的自由。财富是要靠自己的勤劳、智慧来创造,不能一心只想非法获利,走所谓的“快速致富路”。同时,法官也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离家出门时要随手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必要时可采取安装监控、防盗门窗等防范措施,如发现家中财物被盗,及时报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