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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酒驾闯红灯酿事故 领刑受罚负全责
作者: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2-09-07 13:02:44 打印 字号: |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是广大司机的普遍共识,然而偏偏有人心存侥幸,漠视法律,直到酿成交通事故受到法律制裁才后悔莫及。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石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022年4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石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仅悬挂后牌照(后经查证系套牌)的二轮普通摩托车从株洲市某村家中出发,进入湘潭市区后,行驶至岳塘区某道路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冯某驾驶小型客车对向行驶至事发地左转弯,两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石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处警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石某呼出气体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58mg/100ml,石某血液经鉴定检出乙醇含量为191.16mg/100ml。

经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石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无责任。案发后,石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石某取得了冯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石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套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石某在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事故相对方的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判处。石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驾驶员在饮酒状态下,对自己的行为认识比较模糊,自制能力下降,极易出现交通事故,给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极大隐患,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更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市民朋友应遵纪守法,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同时驾驶员要摒弃闯红灯等交通陋习,养成文明驾驶习惯,维护文明和谐的交通秩序。

 
责任编辑:刘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