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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牟利终将被“捕”,两男子电鱼获刑
作者: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2-09-21 15:45:09 打印 字号: | |

湘江“十年禁渔”禁令自实施以来,让市民了解了水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然而两男子罔顾国法,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域内使用禁用的电打鱼工具捕鱼牟利,对水域生态系统和渔业环境资源连锁性造成严重破坏。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林某、谭某分别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两人各退缴违法所得1101.5元,并责令两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电捕水域分别投放价值3000元的草、鳙、青鱼苗种,用于修复湘江水域渔业资源与环境。

2022年4月30日至5月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谭某明知湘江流域处于禁捕期,仍多次结伙开船驶至湘江湘潭岳塘段水域,利用超声波捕鱼器等设备电鱼牟利,两人捕鱼后将鱼卖掉总共得款2203元,各分得1000元(扣除油费后),少部分鱼被两人进食。

林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谭某经公安机关劝说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两人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各1000元。在诉讼过程中,林某主动缴纳了履行保证金3000元,谭某主动缴纳了履行保证金3000元,用于修复被破坏的湘江生态环境。林某、谭某各退缴剩余违法所得101.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谭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两人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林某、谭某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两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谭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两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主动缴纳了履行保证金,用于修复被其破坏的湘江生态环境,法院对两人从轻判处。林某、谭某两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两人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两人宣告缓刑。根据两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两人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未限定必须同时具备“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方法”三个条件,在满足“禁渔区”“禁渔期”的条件下,根据捕捞工具、方式、价值等因素,若足以认定非法捕捞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然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等情形。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破坏了渔业资源,也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强化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不触及法律红线,拒绝电鱼、毒鱼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守护好湘江母亲河。

 
责任编辑:刘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