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掳走债务人四小时逼讨债务,三男子被判非法拘禁罪
作者: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2-10-26 15:31:54 打印 字号: | |

人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面对欠债不还的情况,倘若使用非法手段讨债就可能把自己“送进”监狱。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张某、马某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被告人马某师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7年1月,被告人马某多次帮其姐姐马某群向被害人马某山催讨债务,但被拒绝。2017年1月22日20时许,马某得知马某山在湘潭市某麻将馆打牌后,租赁了被告人马某师的小车,纠集被告人张某一起到麻将馆,在找到马某山后,将其带上了租赁的小车。在车内,马某逼迫马某山还钱并用拳头殴打马某山的头部,马某师见状仍按马某的指示驾驶小车将马某山带至湘潭县某村,马某继续逼迫马某山还债,马某山无奈联系其堂哥马某铁借款一万元转账至马某名下某银行账户后,马某又逼迫马某山重新出具了一张欠马某群16万元的欠条,并要马某山支付车费500元给马某师。2017年1月23日零时许,马某山打车回到打牌的麻将馆。2017年1月26日,马某山到湘潭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多次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马某山所受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马某自动到案,张某、马某师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马某赔偿了被害人马某山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张某、马某师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马某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张某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次要作用,马某师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辅助作用,二被告人均系从犯。马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张某、马某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三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债务纠纷时,要以合理合法、互相礼让原则协商处理,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法院诉讼等途径来依法维权。切勿因讨债心切而一时冲动、做出不理智行为,如果为了催讨正常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或者在非法拘禁他人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其他情形均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情形,甚至可能会触犯抢劫罪,倘若如此,则不仅可能无法及时、有效讨回欠款,还要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刘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