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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宿的朋友,竟是“梁上君子”
作者: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2-11-10 10:17:13 打印 字号: | |

朋友出于好意让其留宿,却不料是引贼入室。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海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海某因其本人贷款到期无力归还,便起意盗窃被害人凯某家中财物。2022年8月9日凌晨,海某趁着在凯某家中留宿之际,盗走凯某家中钥匙。当日19时40分许,海某趁凯某不在家,使用盗得的钥匙打开房门,用切割机将凯某放在卧室柜子上的保险柜后部锯开,盗走现金19070元。

海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海某已将19070元返还给被害人凯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海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海某趁着朋友不在家之际,窃取朋友钱财,不仅有失朋友之间的信任,且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缺钱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切莫为不义之财而触碰法律底线,通过勤劳付出获取回报,才能让生活过得幸福美满。同时,市民要谨慎交友,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也要避免钱财外露,加强自身钱财防范,如遇违法犯罪导致财物受损,要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责任编辑:刘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