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发展,各类电子作弊设备五花八门,这也让一些不法分子从中发现“商机”,利用这些设备组织考生作弊并以此牟利。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被告人王某、罗某、谢某、朱某四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罗某、谢某宣告缓刑;四人并处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与罗某商议在国家研究生招生(以下简称研招)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并从中谋利,罗某负责招揽考试生源,王某负责购买考试作弊器材(信号发射设备与信号接收设备、微型耳机)并对考生进行培训使用、传输获取的研究生考试答案传输给考场内考生。被告人谢某以谋利为目的,明知王某、罗某等人组织考生作弊,仍然负责招揽考生生源,收取费用后,将其中的20000元交给罗某,考生若通过研招考试,罗某要从中支付15000元给王某。在研招考试期间,王某将违法获取的研招考试部分答案传输给了徐某等5人作弊考试。徐某缴纳的考试费用未退还,其余人员的考试费用均予以退还。
2020年10月,王某再次伙同罗某、谢某故伎重演。在研招考试期间,王某将违法获取的考试答案传输给了在考场内考试的徐某、周某等7人,该7人均因未通过考试,所缴纳的费用均予以退还。
2021年10月,王某伙同罗某、陈某(另案处理)用同样的方式继续组织考生作弊并谋利。为逃避打击,王某纠集了被告人朱某,陈某纠集了刘某(另案处理)分别在研招考试中望风、看守作弊的信号发射设备与测试信号接收情况。
经查,王某违法所得共计为7.3万元,罗某违法所得共计为10.3万元,谢某违法所得共计为13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王某、谢某等人用于作案的手机、信号发射器、耳机等设备。被抓获到案后,四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后,罗某、谢某两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罗某、谢某、朱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谢某、罗某、朱某等三名被告人系从犯。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中谢某、罗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四人均从轻处罚。罗某、谢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二人宣告缓刑。根据四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四人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等四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法官也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组织考试作弊,不仅违背了考试的公平性,挑战了国家考试制度的权威性,还严重侵害了广大考生的正当利益。寒窗苦读不易,考生一定要遵纪守法、诚信考试,自觉抵制作弊行为,共同守护考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