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作为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一直都是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的重点,但依旧有很多市民不以为然,心存侥幸酒后驾车。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5月30日凌晨5时,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某酒店地段时,未及时观察路面情况,与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郑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郑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45mg/100ml;郑某所受伤害构成轻伤一级。经交警队认定,刘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刘某赔偿了郑某损失人民币15000元,取得了郑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刘某主动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中,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车辆受损、行人受伤,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00mg/100ml以上,将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临近年尾,在和家人朋友欢聚畅饮时,要紧绷安全驾驶之弦。驾车不是儿戏,酒后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而开车上路,如果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市民过马路时,一定要走人行横道或者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不要为了少走几步路而翻越栏杆、横穿机动车道,贪图一时的便利,这些行为往往会带来致命的后果,一定要做到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